服务事项:

非紧急的报警求助;各类个人咨询求助;对社会治安问题,民警执法问题的投诉;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各类执法监督,并公开回复共性问题;提供网上对话交流。

特别提示:

1、紧急事务请拨打110.

2、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经查明属实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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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公安环境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开展2017年《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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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公安环境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开展2017年《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题培训

     

    各位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朋友:

    大家好!

     

    2016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并于201711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发布后,为了切实加强宣传贯彻、学习理解和执法适用,进一步提高全省公安环境安全保卫工作水平,bet环境安全保卫总队高度重视,迅速反应出动作,第一时间抓落实,于201717日,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环保厅等单位,组织召开2017年全省环境安全保卫工作培训会,邀请《解释》的起草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喻海松博士进行专题讲授和权威解读,对全省公安环境安全保卫部门民警开展统一培训。通过本次培训活动,全面深化了我省公安环保战线同志对于该《解释》内容的认知、理解和掌握,在有效规范公安环境安全保卫刑事司法工作的基础上,实现公安司法理论与实践的深层次扩展,把打击触角延伸得更长,把打击范围覆盖得更宽,把打击力度释放得更强,进一步激发公安、环保、检法等部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对于我省在“十三五”振兴发展的关键时期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美丽辽宁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本次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司法制度的创新发展,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针对环境污染犯罪做出的第三次专门司法解释。该《解释》紧密结合近几年来公安机关在打击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根据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特点和执法、司法实践,对2013年旧版《解释》进行了全面修订和深化完善,将原来的12个条文细化分解为现在的18个条文,对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准确把握和具体适用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的规定,主要从10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明确了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二是明确了刑法第339条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三是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适用。四是明确了污染环境犯罪中共同犯罪情形的处理规则。五是明确了污染环境犯罪中竞合情形的处理规则。六是对环境污染评价造假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进行规定。七是对破坏环境质量检测系统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进行规定。八是明确了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九是明确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问题。十是明确了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

     

    在今后的公安环境安全保卫工作中,新版《解释》将全面发挥在法律制度层面的重要指导作用,给予公安机关更加明确具体的执法依据,为打击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特别是在打击大气污染犯罪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明确侦查取证的重点环节,填补打击惩治的空白区域,逐步破解基层一线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过程中遇到的部分瓶颈问题,展现出更多更好的打击成效,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于公共环境安全的满意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不断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拓展出崭新局面,确保全省环境安全保卫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bet环境安全保卫总队

                           201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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